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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进捷报 | “生产商承担了主要责任,销售商只需象征性赔偿责任即可”?华进代理正野商标二审改判销售商承担100万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9-14

案件简介:

原告对市场上的标注“正野设备公司”及“正野.卓越”“回正野”等标识的通风设备产品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经禅城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予以判决生产商“正野设备公司”判赔200万(下称前案)。

在前案一审期间,原告发现,自2022年起,作为“正野设备公司”在重庆地区的总经销商,重庆J电器公司(下称“J电器公司”)及其唯一股东L为核心,联合“正野设备公司”、佛山JLL公司(下称“JLL公司”)等主体,在重庆地区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大规模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该总经销商持续不断地销售及宣传被诉产品及通过自媒体平台等予以发布含“正野”的侵权标识,原告对“J电器公司”等主体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即本案)。

本案一审法院虽认定“J电器公司”的部分行为构成侵权,但认为“J电器公司”仅系一个经销商,在前案生产商已判赔200万的情形下,对“J电器公司”侵权行为判令赔偿10万,且未认定股东L与“J电器公司”的共同侵权。

原告不服提起二审上诉,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华进律师上诉意见,认定股东L与“J电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综合考虑销售商的主观恶意、庞大的销售网络、持续的侵权行为以及权利商标的高知名度,予以改判,全额支持原告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索赔请求。

二审难点:

1、如何剥离“销售商责任依附于生产商”的误区

2、如何实现销售商从“共同责任”到“独立责任”的转变

3、如何将赔偿额从1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

诉讼策略:

销售者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应同时具备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前提,其责任大小主要取决于能否成功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及实际侵权范围:

1、免除赔偿责任(无需赔偿,但需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适用条件: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满足2019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合法来源抗辩)。

法律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可能承担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

2、承担赔偿责任(按实际获利或过错程度赔偿)

适用条件:销售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审查供货资质、低价进货知名商标商品)或明知侵权仍销售,无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法律责任:需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通常根据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侵权获利、主观过错程度综合确定。

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方式是否适当

第一、代理律师围绕本案被告自身的侵权事实,如恶意程度、经营规模、宣传行为、时间跨度等,进行可视化、系统性地梳理和展示,有效引导二审法院将本案视为一个独立的侵权纠纷进行审理。

第二、代理律师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作为专业经销商,明知或应知“正野”商标的知名度和权利归属,仍持续销售侵权产品并开展宣传,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权利人商誉的故意,排除其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也使其行为性质从“过失”转变为“恶意”,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第三、代理律师通过社交媒体信息、3C认证、工商信息等多维度证据,穿透复杂的主体关系,认定关联公司(“JLL公司”)的实际生产者地位以及公司股东(股东L)的个人侵权责任。这为打击通过设立“防火墙”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等方式逃避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最终二审法院认定J电器公司、股东L共同实施案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竟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本案不是简单的“经销”行为,而是被告作为区域运营方,主动参与并实施了一系列独立的商标侵权行为。针对J电器公司、股东L共同实施的一系列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全面举证支撑对销售商的高额判赔。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权利商标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代理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案涉权利商标正野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原告发送律师函通知J电器公司、股东L停止宣传 、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后,J电器公司、股东L仍持续对外宣传及大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J电器公司、股东L侵权恶意明显;

3. J电器公司、股东L与“正野通风设备公司”关系密切,为“正野通风设备公司”的重庆总代理,共通过自营及加盟方式开设有十多家门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J电器公司、股东L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规模大、情节严重;

 4. 创富公司、乐明居公司对于本案调查取证的难度和工作量较大 ,并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提交了相关合理费用的支出票据。

最终本案在侵权人未提供详细财务账册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全额支持100万赔偿,其重要支撑在于代理律师对被告侵权事实、侵权恶意、侵权规模的取证和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