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25 日,巴西出台二十年来规模最大电力改革法案《第 15.269/2025 号法律》,本次改革初衷是解决国内新能源消纳难题、放开零售电力市场、搭建储能行业法律框架。但法案落地同步附带总统 16 项否决条款,引发巴西光伏协会(ABSOLAR)集体抗议,已有多家风光企业暂缓新项目、退回开发许可。
法案一边释放储能、零售售电等全新投资赛道,配套税收、进口关税扶持政策;另一边通过否决条款大幅缩减弃电补偿范围、抬高自产电准入门槛,叠加配套监管细则迟迟未能落地,政策利弊矛盾突出。本文将拆解法案核心规则,客观梳理中资企业面临的机遇、显性与隐性风险,并提供分阶段可落地的合规实操方案。
一、法案出台背景:能源供需失衡催生改革,外资政策松紧并行
本次法案源自2025年7月联邦政府提交的第1.304/2025号临时法案,经国会大幅修订后表决通过,官方对外公布三大立法目标:保障居民电价可负担性、强化国家能源安全、推动电力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一)行业现实矛盾倒逼立法
巴西是 G20 清洁能源占比最高的国家之一,2024 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 88.2%,光伏装机 2024 年同比暴涨 39.6%。风电、光伏快速扩张,但输电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滞后,弃电问题持续恶化,2025 年上半年部分区域光伏弃电率达到 21%。法案初衷是通过激励储能产业、明确弃电补偿规则、公平分摊系统成本,化解发电与输电基建错配的结构性矛盾。
(二)国家能源投资规划:市场空间充足,但外资监管收紧
巴西《新加速增长计划(PAC)》、《2034 十年能源扩张规划》测算,至 2034 年巴西能源领域总投资需求达3.2万亿雷亚尔(约 6250 亿美元),市场客观存在大量外资承接空间。法案并未拒绝境外资本入场,但同步出台多重约束条件:抬高项目准入门槛、压缩补偿保障、增设监管权限,形成“开放市场+强化管控”的双向政策导向。
(三)法案五大核心调整板块
法案修订多部现行法律,涉及电力市场十一项核心制度调整,与外国投资者高度相关的细分领域如下:
1.电池储能系统(BESS):首次将储能认定为独立业态,和发电、输电、配电、电力交易业务区分。法案授权巴西电力监管局(ANEEL)负责并网储能项目的审批、监管及运营规则制定;储能设施可独立运营,也可与其他特许经营项目配套落地。
2.电力零售自由市场:设置分阶段全面放开时间表。2027年11月前,全部工业、商业低压用户可自主选择供电方;2028年11月前,居民用户同步获得自主选电权利。当前自由市场仅覆盖约8.5万用电主体,改革落地后将扩容至9000万用户,对应全国约60%电力消耗量。
3.等效自产电机制:大幅收紧享受自产用电优惠的企业资质。新申请主体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合计最低用电负荷3万千瓦;持有发电企业优先股时,持股比例不低于30%。
4.发电弃电补偿:建立因输电通道受限、电网稳定运维要求强制削减发电量的补偿机制,补偿追溯至2023年9月1日,但该机制受总统否决实际大幅缩窄适用范围;
5.行业收费机制:2026 年起调整能源发展账户(CDE)阶梯缴费标准:高压用户(电压≥69千伏)缴费标准为低压用户的50%;中压用户缴费标准为低压用户的80%。
二、五大核心条款解读:机遇与风险同步显现
(一)弃电补偿条款:总统否决直接重塑行业收益逻辑
法案在国会审议时,原设有两套弃电补偿条款(修订后第10.848/2004号法案1‑A与1‑B条),两套条款界定范围存在冲突:
1‑A条款覆盖所有类型发电量削减,补偿范围宽泛;
1‑B条款仅针对"外部输电通道故障、电网稳定运维指令产生的成本损失"。
总统以"公共利益"为由否决1‑A条款,称宽泛补偿机制会将成本转嫁至全体电力消费者,补偿范围超出合理边界。现行有效条款仅保留1‑B条。
现行补偿规则限制:
1. 根据1‑B条款,并网全国互联电网(SIN)的发电企业仅可就两类情形申请补偿:
外部输电通道故障(超出发电企业可控范围);
电网运维稳定要求(国家电网调度机构下达限发指令)。
2. 补偿周期仅覆盖2023年9月1日至法案颁布日2025年11月25日,法案生效后无长期补偿机制,但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普遍长达30年。
3. 发电企业若申领补偿,需与特许经营主管机构签署承诺协议,承诺放弃司法申诉权利、撤回全部未结诉讼。
市场连锁负面影响:
大量风电、光伏企业(尤其是依据旧规则测算融资的存量项目)将无法就输电拥堵导致的弃电获得充分补偿。
更棘手的是,法案第1条第11款规定,若弃电系并网评估报告已列明的线路约束导致,企业无法申领补偿。但条款未明确"约束范围"是特指报告列明点位,还是全部电网拥堵问题,存在明显解释歧义。
ABSOLAR公开警示,该否决将引发资本外流、项目终止、融资成本抬升,已有部分发电企业暂停新项目开发、退回项目许可。金融机构正在重新评估可再生能源风险评级,可能提高抵押物要求、上浮贷款利差,甚至取消已批未放额度。对外资而言,这是最核心的法律不确定性,也是后续国会是否推翻否决(需参众两院绝对多数:众议院257票、参议院41票)的关键观察点。法律专家表示,恢复1‑A条款虽会短期增加消费者成本,但可避免大量发电企业破产。若推翻失败,行业或将迎来大规模司法诉讼。
(二)储能法律框架:新赛道开辟,但配套细则悬而未决
法案首次将电池储能系统(BESS)认定为独立业态,区别于发电、输电、配电及交易,由ANEEL制定配套规则。储能设施可提供电网调峰、容量备用、辅助服务、电力交易等多元业务;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部分特许经营项目配套储能设施,规模最高不超过日均刚性负荷缺口的5%。
配套激励政策:
1.税收减免:储能投资项目可享受基础设施发展特殊激励制度(REIDI),免征联邦层面工业产品流转税(PIS/PASEP)、社会保障流转税(COFINS),2026至2030年年度激励总额上限10亿雷亚尔;
2.关税优惠:联邦政府可出台政策将储能系统及零部件进口关税降至零;
3.市场招标:2026年起启动全国储能集中容量拍卖,矿业能源部释放信号,首场储能拍卖预计2026年末启动,初始招标规模约200万千瓦。
4.解决历史痛点:法案解决了此前储能设备同时被认定为发电、用电资产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储能可作为独立交易主体参与监管拍卖与双边购电合同。
比亚迪、宁德时代、华为、阳光电源等中国储能、电力上下游产业制造商及项目开发企业将直接受益。
现存不确定性:
对储能设备制造商及项目开发商,法律确定性显著提升,税收优惠、零关税三重政策叠加,利好储能项目规模化落地。但具体运营规则(独立储能并网流程、辅助服务收益定价、拍卖参与资质要求)全部交由ANEEL于2026年陆续制定。在监管细则正式颁布前的“空窗期”,会给投资者决策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等效自产电机制:存量项目维持优惠,新增企业门槛大幅抬高
法案修订第11.488/2007号法案第16‑B条,重新定义等效自产电主体。此前巴西法律允许用电企业参股发电项目,以此享受电价优惠;新规增设两道硬性门槛:
1.合计最低用电负荷3万千瓦(由单户不低于3000千瓦的用电主体组合构成);
2.用电企业持有无投票权优先股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资本30%。
对于外商投资者来说,合计3万千瓦负荷门槛直接将小型工业用户排除在自产电优惠政策外;30%持股要求提升外资资金投入规模,降低资产组合灵活度。所有新入场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双门槛标准,项目测算需提前纳入相关成本。
过渡期与存量保护规则:
法案生效前已认定的等效自产电主体,优惠政策持续至发电特许经营权到期;尚未完成审批的申请主体,可在法案颁布起3个月窗口期内(约2026年2月25日前)提交经公证的股权收购或股权认购期权协议,股权过户需在36个月内完成并留存完整备案文件。
(四)电力零售市场全面放开:海量用户增量,隐性分摊成本不可忽视
法案划定零售市场全面自由化硬性时间节点:法案颁布起24个月内(约2027年11月),工业、商业低压用户可切换供电方;剩余全部低压用户(含居民)可在36个月内(约2028年11月)完成切换。
配套市场机制:
1.设立兜底供电主体(SUI),应对合同违约、交易纠纷引发的供电中断;兜底供电产生的缺口成本由全部自由市场用户分摊。
2.用户转自由市场后,配电企业超量签约、被动敞口产生的亏损成本,由全体用户(自由市场+管制市场)共同承担,新增专项电价收费。
3.法案要求严格区分管制签约环境(ACR)与自由签约环境(ACL)各项收费,精准核算用户转市场的实际综合用电成本。
外资机遇与落地阻碍:
1.机遇:在巴西布局汽车、化工、冶金、数据中心的外资工业企业,可通过自由市场采购更具竞争力的电力;电力贸易商、零售聚合服务商市场规模大幅扩容。
2.阻碍:ANEEL需完成多项系统性改革,市场方能实现全面放开平稳落地:配电网数字化升级、结算价差(PLD)机制改革、分时电价信号完善、配电企业历史合同成本公平分摊。以上都需投资者持续关注并考虑可能带来的隐性成本。
(五)不可忽视的税改联动:电力投资必须同步统筹税务规划
解读第15.269/2025号法案,必须同步结合巴西整体税制改革(第132/2023号宪法修正案)。本次税制改革新增商品服务税(IBS)、商品社会保障税(CBS),替代多项间接税,实行全额进项抵扣、税源地征税规则。
企业用电采购方案直接产生税务影响:若电力采购架构与新型增值税体系不匹配,即便自由市场电价更低,也可能损失进项抵扣额度;反之,合理设计购电合同可通过税收抵扣对冲电价成本。外资需将用电采购规划与税务筹划一体化推进,不可分开单独规划。
(基于以上风险剖析,针对中企在巴西投资落地储能电力、高耗能制造行业分阶段落地合规建议等全部内容将在【下篇】完整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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