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机关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获得改判,本身极具挑战。若专利申请在历经实审驳回、复审维驳及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方在最终司法程序中获胜,则更显不易。
近日,由华进律师事务所章上晓律师、吴辉燃律师、陈小娜律师共同代理的广州市燧烽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燧烽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审理,作出(2024)最高法知行终944号终审判决,撤销了此前不利的一审判决及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本案的胜诉,体现了在复杂技术类行政案件中,华进律师团队在专利行政诉讼危局中不轻言放弃的专业精神与制胜能力。
一、 案件历程与挑战:多轮程序失利后的终局诉讼
涉案专利申请(申请号201910262627.7,名称为“室内看护求助方法及系统”)自2019年4月2日提交后,授权过程颇为曲折:
1. 实质审查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22年5月11日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申请。
2. 复审维持驳回:燧烽公司提起复审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第133772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驳回决定。
3. 一审诉讼败诉:燧烽公司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7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燧烽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此,该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审查阶段与人民法院司法一审阶段均未获支持。燧烽公司面对的是已形成的连续不利结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是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后途径,其改判难度不言而喻。
二、 案件核心争议: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第一编码”与“第二编码”的理解,以及基于此的创造性判断。
1. 行政复审与司法一审观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中并未对第一编码和第二编码进行界定,燧烽公司主张的第一编码对应于“非全零编码”以及“第二编码”对应于“全为零编码”的技术方案为说明书中实施例的内容,不能以此为标准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解释;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信息表达形式(编码)及阈值设置的常规选择,故不具备创造性。
2. 华进律师团队代理观点:华进律师团队在上诉中明确指出,复审决定及一审判决对本案权利要求的解释明显错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更不符合最高法院多个案例已确立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其针对特定传感器在人体静止时可能无法输出有效信号(即呈现“全零”信息)的技术问题,明确将“非全零”的人体呈现信息编码定义为“第一编码”,将“全零”编码定义为“第二编码”。本申请方案的实质在于处理因技术局限导致的信息从“正确识别身体姿态”到“无法识别身体姿态”切换时如何准确判断是否存在摔倒风险问题,而非单纯“识别不同身体姿态”之间信息切换的识别判断问题。
三、最高院逆转改判:采纳华进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诉代理意见。最高院在判决中认定:
1. 权利要求的解释应依据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申请说明书后,能够明确:第二编码实质对应于无法获取预设高度区间内人体呈现信息的非正常状态,而第一编码则对应非正常状态之前人体呈现信息可被正常获取的状态。二者的区分并非是单纯的编码数值的差异,而是反映了是否成功获取了人体呈现信息。复审决定及一审判决将二者仅理解为两类不同的编码,脱离了说明书的明确记载及发明实质。
2. 创造性判断的基点错误: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始终是在能够持续检测到人体信息的前提下进行状态分析,既未公开根据是否能够成功获取人体呈现信息区分的两种信息类型,也未给出将“信息缺失状态”与“正常检测状态”进行关联处理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同,相关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基于以上判断,最高院认为复审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误,应予纠正。
四、 华进律师团队的代理工作与价值体现
本案的胜诉,是专业法律分析、精准诉讼策略与持久毅力的共同结果。
1. 在不利局面下精准定位法律争点:面对多轮程序形成的不利结论,华进律师团队并未进行泛泛争论,而是深入技术方案本质,精准地将上诉核心锁定在对“第一编码”、“第二编码”的权利要求解释分歧这一根本性法律问题上,从而将复杂的创造性判断转化为明确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适用问题。
2. 构建以说明书为依据的严密论证体系:华进律师团队以专利说明书为根基,构建了清晰的法律技术论证逻辑:特定技术问题(“全零”信息出现)→ 说明书明确定义(“全零”/“非全零”编码)→ 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实质(处理“信息有无”状态关联)。这一论证直接回应了创造性判断的核心,最终被最高院采纳。
3. 全程专业代理与坚持:自一审介入至最高法院二审终结,华进律师团队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司法诉讼程序。在一审未达预期后,华进律师团队基于对案件的坚定信心和专业判断,果断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并通过对核心法理的深入阐释,最终在终审程序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一项具有价值的技术方案重获授权可能。
五、 当事人信任与坚持:案件成功的坚实基础
本案最终实现逆转,离不开当事人燧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先生的高度信任与不懈坚持,更源于双方一路以来的并肩作战、携手攻坚。在长达数年的授权确权程序中,即便一审判决结果不利,燧烽公司始终坚信自身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与华进律师团队深度协同,共同敲定并坚定推进上诉策略,毅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份对自主创新成果的珍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以及与律师团队彼此信任、并肩前行的坚守,是我们得以全力投入、最终推动案件迎来胜利的关键。华进律所始终珍视每一份当事人的托付,也始终以并肩作战的姿态,将这份信任转化为追求公正、攻坚维权的持续动力。
结语
本案的终审改判,不仅纠正了个案中对于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偏差,也再次彰显了司法程序在专利授权确权领域中的终局监督与救济功能。华进律师事务所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行政诉讼方面的专业能力,成功代理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扭转局面。我们将继续以此为契机,致力于为当事人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法律护航。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Copyright © 2020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