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成天下”系口味王集团于2012年取得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于“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被告于“糖果”商品上注册有“和成天下”商标,并生产销售“和成壹号杂粮胶基糖果”以及“和成天下杂粮胶基糖果”产品。口味王集团委托华进律师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请侵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难点迭出,如何证明被告的注册商标使用行为超出核定范围、具有主观恶意且构成侵权,突破形式合法的外衣认定实质违法;商品类似性认定存在行政与司法的标准冲突,被告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原告商品并非完全相同,在整体形式、主要元素排布上高度近似,但存在局部细节差异。华进律师凭借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深度掌握以及丰富的维权实务经验,逐一突破所有难点,最终赢得全胜。
要点一. 突破注册商标形式保护
被告持有核准注册的“和成天下”“和成壹号”商标,这是其核心抗辩依据,而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具有形式上的保护倾向。针对被告以“自有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提出的核心抗辩,华进律师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系“口香糖”,而被告商标系“糖果”、“口香糖”与“糖果”存在明显区别,并非上下位概念商品等角度,论述被告行为属于非规范的商标使用。被诉侵权行为不受其注册商标的保护。
要点二. 精准界定类似商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槟榔“不应按食品进行销售监管”,被告据此主张槟榔与作为食品的胶基糖果分属不同类别,不构成类似商品。针对侵权方“槟榔与胶基糖果不构成类似商品”的抗辩,华进律师结合商标法司法解释及市场客观情况,论证二者构成类似商品:二者均通过咀嚼食用且无法吞咽,均具有提神的功能效果,销售渠道均为线上电商平台及线下超市、士多店等普通商店,消费对象均为对槟榔或槟榔口味有需求的人群,且被告在宣传中明确将被诉侵权商品称为“戒槟榔神器”,宣称“保留槟榔口感与功效”,进一步强化了二者的关联性。该论证思路突破了行政管理层面对槟榔的监管分类,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和市场客观情况为标准,推动法院认定二者构成类似商品。
要点三. 多维论证不正当竞争
华进律师团队从三个维度论证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是企业字号侵权,被告将涉案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和成”作为企业字号,经营与槟榔类似的胶基糖果商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口味王集团存在特定联系;
二是包装装潢侵权,对比被诉侵权商品与口味王集团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二者在包装形式、长宽比例、底色、主要元素排布等方面高度近似,仅存在局部细节差异,构成对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摹仿;
三是虚假宣传侵权(案二),被告使用“十个口腔癌,九个嚼槟榔”的绝对化表述,无充分事实依据,片面夸大槟榔的危害,意在为其替代性商品攫取竞争优势,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总结
1.突破注册商标形式合法壁垒,确立“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侵权认定标准
本案打破了“持有注册商标即构成合法使用”的常规认知,即注册商标的使用应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超出核定范围的使用,结合其主观恶意、攀附商誉的意图,认定其形式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具有实质违法性,为类似突破注册商标形式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的裁判思路。
2. 构建“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的交叉保护体系,强化商业标识的全方位保护
针对被告的多重侵权行为,构建了“商标侵权+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交叉保护体系,将商标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相结合,既保护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保护了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企业字号等商业标识权益。该思路突破了单一权利保护的局限,实现了商业标识的全方位、多层次保护,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维权提供了参考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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