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例|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涉外恶意诉讼获全面胜诉!
发布时间:2025-08-11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深圳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与深圳骁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某公司”)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爱某公司向美国法院起诉骁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3年1月,骁某公司以专利名称为“智能跳蛋(小海豚Dolp)”(专利号:201830277950.8)外观设计专利为基础向中国深圳中院法院起诉爱某公司及京东平台侵害其专利权,要求停止销售并索赔50万元。
2023年3月,爱某公司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与2016年公开的腾讯视频中展示的现有设计实质相同。
2023年7月,爱某公司认为骁某公司明知专利权利基础不稳定仍恶意提起诉讼,遂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向中国深圳中院反诉索赔200万元经济损失。
2023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骁某公司该专利全部无效。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骁某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判赔13.5万元。
爱某公司不服赔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骁某公司赔偿6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骁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院再审认定骁某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再审申请。
三、争议焦点
(一)骁某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法院需判断骁某公司是否明知涉案专利缺乏权利基础仍提起诉讼。本案中,法院结合以下事实认定其主观恶意:
接触现有设计的可能性:骁某公司申请专利前,爱某公司产品设计已通过众筹平台、媒体报道及视频公开(如2015年Indiegogo众筹、2016年腾讯视频等),骁某公司具有接触可能;
美国诉讼的关联证据:骁某公司在美国案件中已知晓爱某公司2015年产品设计,仍继续在中国发起诉讼;
商标抢注行为:骁某公司曾抢注“MYLUSH”商标(后被美国法院撤销),显示其具有攀附爱某公司商誉的故意。
(二)赔偿数额如何合理认定?
一审仅支持直接损失(律师费、无效程序费用等),二审不仅改判支持间接损失,且突破性地采用“平均销售额×合理利润率×影响周期”确认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
直接损失:包括诉讼代理费、无效宣告费用等13.5万元;
间接损失:根据京东、天猫平台销售数据,以月均销售额45.8万元为基数,结合4个月下架期及25%利润率,计算可得45.8万元。
四、裁判要旨
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法院明确,恶意诉讼需综合“权利基础稳定性”“行为人主观认知”及“不正当目的”进行判断。即使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无缺陷”,若权利人明知现有设计存在(如公开证据、在先诉讼),仍提起诉讼即构成权利滥用。
间接损失的赔偿突破
二审法院在专利恶意诉讼案中不仅支持间接损失赔偿,而且突破性采用“平均销售额×合理利润率×影响周期”的计算方式,打破以往仅补偿直接成本或简单酌定的局限。此举体现了对商业机会损失的充分关注,强化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
诉讼费分担的严格导向
二审判决由败诉方全额承担诉讼费,彰显司法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企业不得滥用诉权。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法院在专利领域规制恶意诉讼的标杆性案例,其价值在于:
填补规则空白:首次明确专利恶意诉讼中“间接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为同类案件提供计算范本;
涉外恶意诉讼:本案纠纷起点为美国诉讼案件,关键证据亦来自于美国诉讼案件,对于涉外恶意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借鉴价值。
强化诚信原则:通过严格审查权利基础与主观恶意,遏制“专利投机”行为,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