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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进动态|华进律师参加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行为正当性的知识产权裁判规则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5-06-05

       5月24日,为深入推进校企协同育人成果转化,华进知识产权大讲堂第一讲行为正当性的知识产权裁判规则专题讲座在华中科技大学梧桐语问学中心明义楼问道厅举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严开元法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赵千喜法官,华进律师事务所主任黎叶律师出席活动。法学院党委书记姜芳女士、副院长熊琦教授、李薇薇副教授、伍春艳副教授、马晓助理教授和知识产权学子们一同参加活动。


       华进知识产权大讲堂由李薇薇副教授主持,第一讲由严开元庭长主讲,严庭长围绕“行为正当性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裁判规则”,以生动的案例讲解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规制与探索、数字时代行为正当性规则的探索与挑战等问题。在问题展开之前,他将演讲主题结合与论文写作方法结合,专门为同学们做了深刻的写作指导。随后,严庭长以“好太太”驰名商标保护案为切入点,揭示了反法一般条款在规制恶意注册中的适用空间——被告某某好太太公司通过关联企业在智能锁等商品类别恶意抢注与广东好太太驰名商标近似标识,并实施虚假宣传、跨类申请等系统性侵权行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恶意抢注的相关近似商标先后五次被宣告无效,相关申请注册行为多次被司法和行政机构认定为不正当行为,被告公司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以注册为手段、以混淆为目的”的恶意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被判决禁止在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内继续申请近似商标。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规制,他通过梳理司法实践历程阐释了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对规制恶意诉讼趋于重视的信号,也指出了对恶意诉讼的识别标准、处罚措施等没有更多的细化规则的问题。在数字时代行为正当性规则的探索与挑战方面,他归纳了平台算法推荐的注意义务边界认定、数据流动中行为正当利益判断等难题,引发了大家的思考。演讲的最后,严庭长寄语同学们以“不畏浮云遮望眼”的意志追求真理、争做栋梁。

       赵千喜法官在与谈中同样对同学们的论文写作做出指导,他指出法学论文写作需把握精准选题、合理谋篇布局、锤炼语言表达三个环节。他特别强调,当前信息爆炸时代,同学们应善用多元渠道获取灵感,但需仔细甄别信息真伪,形成自身独立的学术观点。随后,为呼应严开元法官演讲,赵千喜法官结合多个案例,介绍了当前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和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实践。他结合“CAT”商标侵权案指出,对反复注册近似商标开展经营的,司法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通过判决被告赔偿权利人因商标无效程序产生的费用等措施,有效遏制“打不死”的恶意注册现象。赵千喜法官还结合“颜值”商标反诉索赔案,介绍了积极受理被告反诉并支持索赔,展现司法担当,既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

       伍春艳副教授在与谈中指出,严开元法官的演讲中所包含的“权利边界”和“利益平衡”等关键词,正是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考量。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专有权利时,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权利的必要边界。关于“利益平衡”方面,知识产权法所构建的利益平衡机制,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诸多原则和具体规则之中——例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以及商标法中关于正当使用的规定等,以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伍春艳建议同学们结合讲座提到的案例,挖掘论文选题方向,积极参加本次学术论文竞赛。

       黎叶律师围绕“商标侵权案件中严格保护与防止滥用原则”,通过多个案例探讨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边界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前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等问题。他从历史典故入手,揭示法理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法律解释必须基于法律的底层逻辑,并结合“金银花花露水”案,提出借助《民法典》所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来确定商标权行使的边界。黎叶罗列了各地法院关于商标正当使用的判定标准,分析了以《商标法》第59条为基础的商标正当使用规定在审查与认定实践中的适用逻辑,并借助“85℃”“3两3”等描述性使用案例,提出商标正当使用边界的确定应当在严格保护与防止滥用原则之间达到平衡。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前使用行为的认定方面,黎叶律师借助“拉菲庄园”“泰鸿”“麗枫”等案例,梳理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前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问题的争议,指出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商标注册期间的所有使用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当以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他呼吁,法律人应超越条文表象,在严格保护与防止滥用中追求平衡。

       马晓老师在与谈中表示,作为同学们与实务界沟通的桥梁,希望能帮助同学们更好理解实务专家的分享所带来的启示。她认为,理解商标正当使用制度需把握三个维度:第一,概念厘清——区分商标使用与商标权行使,前者是事实行为,后者涉及权利主张;第二,原理贯通——商标保护应以商誉为实质内核,而非停留于标志形式,当商标含描述性要素时,权利人需承担因选择低显著性标识带来的权利受限风险;第三,规则适配——司法裁判需动态平衡《民法典》规定的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与《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规则,既要维护注册秩序,也要防止符号圈地。马晓进一步指出,当前商标案件裁判呈现两大转向——首先是从形式比对到实质判断:如“金银花案”中,最高院突破单纯标识相似性审查,引入行业惯例、使用必要性等实质标准;其次是从权利绝对到比例原则:对描述性商标的保护强度应与显著性程度成正比,避免权利人通过注册垄断公共资源。

       讲座结束后,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法律人的一生的功课在于通过规范与事实的辩证思考,理解“谁向谁基于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的请求权基础。他强调本期华进知识产权大讲堂中各位专家的分享深刻展现了如何在个案中平衡商标权保护与防止滥用,既遵循法律规范,又回应社会变迁。他引用王泽鉴先生所言“法律最基本的意义在于实现对人尊严和自由的保障”,呼吁大家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目标,向两位主讲人学习,掌握法律思维的运用,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