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法新规速递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发布《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2月6日
【生效日期】2025年2月6日
【内容提要】意见明确,要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全链条支持保障,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帮助创业者降低启动成本、减轻经营负担。加大创业融资支持,鼓励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扩大贴息支持范围,提高额度上限。做好稳岗扩岗支持,将不裁员、少裁员的创业主体纳入金融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范围,提高单户最高授信额度等。
(二)上海发布21项减轻企业负担举措
【发文单位】上海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5年2月21日
【生效日期】2025年2月21日
【内容提要】为切实回应企业诉求,提振经营主体信心,促进经济回升向好,上海从降低税费成本、降低用工成本、用能成本、融资成本等五个方面共发布21项举措。包括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继续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自2025年3月起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百分点、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加大担保贷款力度、优化金融服务等。
(三)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0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日
【内容提要】该办法旨在规范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保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同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需按规定配合康复治疗,工伤保险基金将按规定支付康复费用。
(四)四川省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0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20日
【内容提要】《规则》共14条,明确各类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况,包括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等情形。并同时规定了裁决书中关于“终局裁决”的相关表述。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日
【内容提要】《观点摘编》专门就上海地区关于劳动合同续订宽限期限、违法解除医疗期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事宜等问题的裁判口径予以明确, 对于上海地区的劳动用工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说明如下:1)关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是否享有1个月宽限期, 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根据《观点摘编》,多数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并非简单的重复用工,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合同期限等事项并非固定不变的, 实践中双方仍需就续订的新劳动合同重新磋商以达成新的合意。同时,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可以再给予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1个月的宽限期, 与劳动者协商续订事宜, 否则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限将超过11个月的最长期限, 也与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不相适应。因此, 用人单位有权以其仍享有1个月续订劳动合同宽限期, 并主张不应支付该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多数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当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健全。针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者,上述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给予了特殊保护;3)关于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予续签,上海过往相较于大部分地区有所不同,倾向认定单位属于合法终止,但本次多数意见明确对前述观点进行了更新,明确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 将丧失单方终止权, 如不再续签、到期终止, 将被认定为违法终止。
二、案例前沿
(一)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5年3月7日
【内容提要】2025年3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了妇女居住权益和生育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反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热点问题。
案例1: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陶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虽然陶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陶某的哺乳期于2022年12月才结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将双方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该公司明知陶某处于哺乳期,仍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某公司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8万元。
华进观点: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时,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须依法将合同顺延至特殊情形消失,不得直接终止。公司需熟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违法解除。如遇特殊情况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需充分评估合法性,尤其在涉及“三期”员工时,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劳动部门,避免错误操作。
(二)深圳中院发布公司注销,有关女职工产假工资发放的纠纷案件
【发文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年3月9日
【内容提要】2025年3月9日,深圳中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公司注销却无人通知,产假工资谁来付?”的案例,以案普法强调了企业运营管理中的女职工产假待遇保障问题。
案例2:女员工产假工资支付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A公司的股东,也即清算组成员杨某和刘某,明知李某处于产假期间,其产假工资没有支付,在没有依法将公司的解散事宜通知李某并告知李某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径行注销A公司,因此,杨某和刘某应对李某主张的产假工资承担责任。同时,因A公司已注销,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综上,法院判决杨某和刘某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并驳回李某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华进观点:公司解散时,股东或者董事作为清算组成员须依法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如欠薪员工)并公告,否则需对债权人损失承担个人赔偿责任。本案股东明知员工李某存在产假工资债权却未通知,导致公司注销后李某无法获偿,故法院判令股东个人担责。同时,如果企业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还须自行支付产假工资。企业应注意:一是规范社保缴纳,避免用工风险;二是清算时严格履行通知义务,防范股东连带责任;三是建立合规体系,确保经营全流程符合劳动法、公司法规定,尤其在特殊时期保障员工权益,方能规避法律与经济风险。
(三)上海市人社局公布6件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9日
【内容提要】2025年2月19日,上海市人社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并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其中涉及非法开展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案、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案、发布不实招聘信息、未建立服务台账案等。
案例3:非法开展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案
案情简介: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广告,吸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群体应聘。此外还以“公司福利”等为由,声称仅需缴纳2000余元培训费即可通过公司途径获取证书,骗取求职者培训费。但在求职者缴纳培训费后,并没有如约安排工作。普陀区公安机关经调查掌握确凿犯罪证据后,以涉嫌诈骗为依据展开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
华进观点:企业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或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时,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同时,在经营中,应避免作出虚假承诺(如“包就业”或“内部渠道获取证书”),否则可能构成诈骗,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4: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案
案情简介: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涉嫌就业歧视,存在不招用某些特定地域求职者的行为。该公司在发布招聘信息时特别备注“XX地已满”“XX、XX地免”等字样,对特定户籍的劳动者就业进行限制,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嘉定区人社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清除相关招聘信息,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华进观点:单位在发布求职信息,招用人员时,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如果在相应的招录信息中不合理地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则可能涉嫌就业歧视并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