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新闻中心
华进说法|华进劳动合规观察(2025年2月期)
发布时间:2025-02-19

一、新法新规速递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0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20日

【内容提要】《意见》提出多项举措,1)鼓励企业利用多种要素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工匠学院。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以保障专项培训的投资回报;2)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企业与学校联合招工招生,实施企校双师联合、工学交替培养,并对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纳入企业新型学徒范围,对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入职开始按规定予以补贴;3)落实“新八级工”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打破限制直接认定高级别职称。技能生态链链主企业可直接作为认定机构,颁发全国联网查询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推动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和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倾斜,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例如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岗位分红、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办法;5)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表彰激励,结合实际将企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纳入地方人才引进目录和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并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节日慰问和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6)建立健全多元经费投入机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

(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发挥交通运输作用促进全社会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24日

【内容提要】《意见》共十五方面内容,1)推动企业积极参与雇主调查,同时与高校联合申报供需对接育人项目,强化校企合作。通过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2)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和薪酬体系建设,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技术岗位,并给予相应的薪酬待遇;3)支持企业挖掘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岗位,吸纳农民工等多渠道灵活就业。同时,推动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实施,扩大实施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劳务报酬标准,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助推农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4)鼓励企业加强对网约车、巡游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以及营运客货车司机、船员、民航、邮政快递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作为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5)推进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交通运输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22日

【内容提要】《通知》涉及以下调整,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其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70元、65元、60元、55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5004元/月的,按照5004元的标准发放;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调整,五级、六级分别不低于50元/月、45元/月。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4日

【生效日期】2025年3月1日

【内容提要】《通知》明确广东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5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5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元/小时;二类标准调整为208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三类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四类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

(五)山东发布《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东省委员会组织部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8日

【内容提要】《意见》明确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但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可在结婚登记一年内一次性或分次休完,再婚、复婚同样适用;陪产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完,原则上一次性休完。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每孩0-3岁期间父母每人每年可休10天,不能跨年结转。护理假适用于父母住院期间,子女配偶也可享受。所有假期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二、案例前沿

(一)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1日

【内容提要】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最高检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6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案例:M农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丁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上海M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组织工人从事蔬菜分包。至2023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何某某等3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1万余元,2023年5月丁某某离沪逃匿。2023年6月,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接农民工投诉后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丁某某配合调查,丁某某均未回应。2023年6月21日,区人社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该公司原经营场所张贴,后邮寄至丁某某户籍所在地,责令该公司及丁某某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公司及丁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支付。2023年8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2日丁某某被抓获归案。2023年11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丁某某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9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追加M公司为被告单位,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2月26日,青浦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M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华进观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否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将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丁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欠薪逃匿情节恶劣且到案后仍拒绝支付欠薪,而M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及独立财产,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促使行为人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宿迁中院发布2024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宿迁中院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1日

【内容提要】2025年1月21日,宿迁中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2024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高管离职后泄露公司秘密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宋某、陈某对甲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具有保密义务,而甲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甲公司应对知悉的合同内容进行保密,宋某、陈某以乙公司名义拟与甘肃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与甲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基本一致,可以认定宋某、陈某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华进观点:对于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比如建立和规范公司内部的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责任制度等,特别是对于接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将保密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对于离职的员工,应当督促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返还、清退其所接触或者获取到的商业秘密以及所有涉密的载体,限制、关闭其相关权限。

▷案例:上市公司高管绩效奖金发放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年终绩效奖金10万元是否发放,需综合考虑公司年度整体业绩、所在部门绩效达标情况及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确认。因此,绩效奖金的发放与某医院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本案中,某医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公司,2020年和2021年经营状况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情况下,若仍持续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足额发放绩效奖金,不仅不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也将损害股东利益。故,某医院根据上级控股公司要求调整绩效考核发放,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了韩某富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绩效奖金的诉求。

华进观点:绩效奖金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协议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来设置奖金发放条件;绩效奖金一般与公司业绩和员工个人业绩挂钩,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金与公司盈利密切相关,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善,处于亏损状态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客观上已丧失了获取绩效奖金的基础,不应再持续发放奖金。本案为后续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绩效奖金的发放,提供了规则指引。

(三)上海高院发布2024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6日

【内容提要】2025年1月16日,上海高院发布2024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涉及劳动争议部分值得关注。

▷案例:女员工孕期被辞退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首先,公司制度以规定上下班时间为基准,界定迟到早退,但员工手册未列明下班时间,故公司就员工迟到早退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适用规定并不明确,且公司将日工时不满8小时视为早退,这一制度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其次,2022年4月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中,所称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并应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公司却从未向顾女士提及早退事宜,亦未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最后,纵观考勤记录,顾女士日平均工时已超过8小时,并无早退的主观故意。综上,公司以2021年数日工时不满8小时作早退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顾女士的行为并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从保护“三期”女职工的角度出发,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华进观点:为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及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有特别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处于“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员、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职工不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若三期员工存在严重失职或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上班迟到被扣巨额工资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现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期间江某被扣除工资209400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781.90元,故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

华进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人事管理,但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区分严重程度处理,不可加重劳动者的违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