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新闻中心
华进说法 | 华进劳动合规观察(2024年11月期)
发布时间:2024-11-18

一、新法新规速递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日
【内容提要】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假期总量增加以及明确调休原则等方面,具体包括如下:1)我国全体公民放假天数从11天增至13天;增加的2天,1天是农历除夕,1天是5月2日;经过调整,春节假期从7天变成8天,五一只需调休1天即可形成5天假期;2)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28日
【内容提要】《措施》总共五方面十三项内容,强调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强化职工权益保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并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积极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日
【内容提要】《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将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该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将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来确定,并且会随着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统一调整而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在领取期间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继续就业并按规定缴费,从恢复缴费的次月起,将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日
【内容提要】根据《通知》,大龄领金人员指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这些人员可以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五)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
【发文单位】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1日
【内容提要】《指引》从平台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平台企业工会主要任务、上级工会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包括如下:1)明确平台企业的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服务的企业;2)平台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及就平台算法、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与评价等与企业开展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3)全国总工会制定平台企业工会经费收缴支持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返还支持政策,并明确区域留成比例。


(六)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发文单位】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2024年11月6日
【内容提要】《指引》内容共十三条,包括鼓励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双方积极开展协商,协商应由双方代表以协商会议形式进行,包括集体协商、协调会、恳谈会等形式,明确了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限制、组成结构、产生方式。《指引》强调,双方代表在协商会议前应广泛征集各方诉求,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协商确定议题,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还列举了配送企业、出行和运输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协商中涉及的派单规则、保险保障、报酬规则、技能培训等一般性议题;协商会议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成果,应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10日内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公布。


(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4日
【内容提要】《通告》明确,返还对象包括参保企业、社会团体等,条件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裁员率符合国家标准。返还标准为大型企业20%,中小微企业40%。劳务派遣单位需依申请发放,其他单位实行“免申发放”。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保缴费等。参保单位需承诺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前沿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员工离职后个人名义注册的新媒体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内容提要】202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题为“员工离职,名下“百万粉丝”账号归谁?”的案例
案例:员工离职后个人名义注册的新媒体账号使用权纠纷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公司与小吴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劳动者创造出的劳动成果应当归雇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账号是否为劳动成果。人民法院查明,该账号由包括小吴在内的多名员工发起,主要内容为宣传公司业务,与员工共同构思创意,公司提供拍摄设备等支持,账号还被纳入公司视觉媒体部门管理,故账号内容并非小吴个人独自创作;辞职后,小吴也在个人社交平台称不再运营账号。从该账号的建立、内容、投入、管理等,综合来看,账号是公司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使用权归属公司所有,二审对此予以确认。
华进观点:实务中,自媒体账号使用权归属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不同的案件事实中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最主要的判断因素为账号的生成是与劳动者高度关联还是与公司高度关联,如果账号的内容、目的、投入,还是账号价值的生成过程,都与公司高度关联,使用权应当归公司所有。但在账号是以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情况下,劳动者离职后将账户交予单位使用,存在着行为责任和主体责任的错位,对劳动者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故用人单位在规划启用自媒体账号时,应当与劳动者对于账号的归属,运营管理权利、账号的交接和权属等细节提前做好约定,避免日后出现类似的争议。


(二)广州中院发布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所涉保险赔付的指导案例
【发文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内容提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亦有权根据投保的商业险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案例:外卖平台骑保险赔付案
裁判观点:本案中,伍某作为外卖骑手,在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同时,也投保了商业意外险,但伍某从社保部门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自身保险责任的理由。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并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亦有权根据投保的商业险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华进观点:国家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目的在于拓宽对该部分劳动者的保障范围,让他们在遭受职业伤害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减轻从业者经济压力,提升其抵御职业伤害风险的能力。该案例也为广州地区新业态用工所遇类似情况起到明确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