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法新规速递
(一)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日
【内容提要】《办法》规定如下主要内容:1)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2)逐步提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2039年之后退休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达到二十年;3)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2030年之前退休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仍是十五年),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4)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3日
【生效日期】2024年8月23日
【内容提要】《通知》明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网络平台职业中介活动筛查甄别,核查告知承诺事项。从严监管网络招聘服务,严格招聘信息管理,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管理线上职业中介活动。加强就业歧视行为监管,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动态监测,防止发布含有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年7月30日
【生效日期】2024年9月1日
【内容提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6条。《实施办法》积极回应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工会工作制度和机制,细化维权服务方式。该修订为规范开展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等新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浙江省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指引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3日
【生效日期】2024年8月23日
【内容提要】该《指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许可要求、监管服务以及合法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并着重强调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同时,该指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每年按时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对于逾期提交或者提交虚假报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此外,《指引》还详细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跨地区监管和联合监管机制等内容。
(五)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0日
【生效日期】2024年8月20日
【内容提要】根据《通知》,在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方面,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的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在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方面,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截止时间计算到2023年底,含补缴欠费月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计算),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
二、案例前沿
(一)最高院关于退休认定的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2日
【内容提要】202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入库参考案例选介:李某贵诉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
案例:提前退休审批避免“唯档案论”
裁判观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过程中原则上以原始档案资料记载作为特殊工种认定的依据,但并非全盘否定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的法定性。社保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准予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时,既应当对原始档案资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实,还应当对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认定,确保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李某贵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充分进行举证,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严格审查李某贵提交的材料,综合认定其工作年限,而不应仅以原始档案记载从事“准备工”的工种和年限资料不充分而径直认定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华进观点:实务中,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信息往往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而且,为杜绝违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现象发生,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社保行政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认定越来越严格。该案例的公布在一定程度明确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件的审查规则,即应当结合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工龄、工种等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不宜仅以职工档案资料记载不清晰、不完善为由不予批准。
(二)广州人社公布关于混同用工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9日
【内容提要】2024年8月29日,广州人社官方在其公众号发布“劳动合同封面中的甲方与落章单位不同,哪家才是用人单位?”的案例,对于混同用工的认定规则有一定参考作用。
案例:周女士与某文化公司劳动纠纷案
裁判观点:本案中,教育公司与文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业务、办公场所等高度混同。两家公司交叉使用周女士,在劳动合同签订、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设定工作地点、安排工作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叠,构成对周女士的混同用工。根据上述规定,周女士可以要求文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可以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华进观点:在裁审实践中,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应参照以下原则处理: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裁审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工作地点、安排工作内容等方面信息,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且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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