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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进动态 | 华进劳动合规观察(2024年8月期)
发布时间:2024-08-16

一、新法新规速递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4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2024年7月26日

【内容提要】《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超大城市要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二)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发布日期】2024年7月18日

【生效日期】2024年7月18日

【内容提要】《决定》指出,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同时,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政策措施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24年7月23日

【生效日期】2024年7月23日

【内容提要】《措施》包括:吸引台胞就业创业,提供同等政策支持;扶持台胞投资创办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建公共就业服务示范窗口;优化高校台湾毕业生档案服务;促进职业技能交流;打造人才聚集平台;建设职业资格一体化服务中心;推动高层次人才交流;优化职称服务;提供优质养老保险服务;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便利台胞享受社会保障卡服务;提高人均工资性收入,构建吸引力收入分配体系。

 

(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24年7月5日

【生效日期】2024年7月5日

【内容提要】人社部发布最新31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应关注各地最低工资的调整。

 

(五)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在线庭审、异步审理、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等三个规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2024年7月19日

【内容提要】三个业务规则针对身份认证、异步审理机制、在线仲裁庭设置、电子劳动合同电子送达、电子卷宗等前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则从主体要求、签署意愿、技术条件、存证要求、合同内容五个方面认定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明确第三方服务平台应具备的资质。若企业决定启动电子劳动合同以及相关电子流程化人事管理,可适当关注该规定。


二、案例前沿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发文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年7月26日

【内容提要】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2023年度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劳动领域相关,且该案例涉及是员工在履职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判定,值得用人单位参考。

Ø 案例1:重庆某舞蹈公司诉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均系重庆某舞蹈公司员工,其中姚某、周某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某、郑某为财务工作人员。2021年3月,姚某电子邮箱收到一封发件人名为“李某”(该公司集团董事长名)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为加强防控公司统一工作制度安排,现已建立新QQ办公专用群,收到邮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群”。姚某随后将该邮件内容转发周某。周某加入该群后,应群内备注名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名)的要求,通知财务陈某和郑某入群。当天,郑某、陈某根据群内名为“刘某”的指示,通过重庆某舞蹈公司账户先后向不同案外人转账共计895万元。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发现上述聊天群中“刘某”等公司高管人员均为虚假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司先后收到追回的被诈骗款项合计50万元,尚有840余万元未追回。重庆某舞蹈公司遂提起仲裁并起诉请求姚某、周某、陈某、郑某赔偿公司损失840余万元

裁判观点姚某、周某作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中层管理领导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将虚假人员的信息转发给同事并要求财务人员加入非办公常用的QQ软件群聊,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陈某、郑某作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在未核实身份及未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向冒名人员提供的账号转款,致使重庆某舞蹈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姚某、周某、陈某、郑某的上述行为均构成重大过失,导致重庆某舞蹈公司经济受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系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受损的案件,故对于重庆某舞蹈公司在本次诈骗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应当根据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以及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偿付能力以及双方主体地位的性质进行合理分担。遂判决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对重庆某舞蹈公司损失的10%部分分别承担15%、25%、35%和25%的赔偿责任。

华进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可否主张劳动者赔偿其在履职过程中因电信诈骗所导致的损失以及赔偿限度与边界的问题。生效判决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的疏漏、劳动者过错程度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判决劳动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充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引导劳动者勤勉尽责、增强防诈能力,有效应对损失风险。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涉多元用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年7月9日

【内容提要】朝阳法院发布了七个涉多元用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企业间混同用工的责任承担、众包用工中举证责任分配、平台用工纠纷调处举措等。

Ø 案例1:企业混同用工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三家公司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通过电子邮件与劳动者联系,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地点相同,业务存在混同,通过证据无法对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工作人员所属用人单位作出明显区分。综合案件事实查明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三家公司对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形,并支持赵某要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华进观点:实务中对于混同用工的认定,优先关注是否涉及多家企业发放劳动报酬,以及发放劳动报酬的主体是否在经营地址以及管理人员上存在高度重合性,一旦认定混同用工,所涉企业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大型集团,较容易出现前述问题,建议尽可能对于用工主体进行明确区分,可通过短期借调以及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约定去降低被认定为混同用工的风险。

Ø 案例2:违法退回劳务派遣工责任承担

裁判观点:某文化公司主张因其经营困难,将陈某退回至派遣单位,但未就主张举证,且该退回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情形,故某文化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到退回通知后,未核实退回原因,亦未给陈某重新安排工作或支付相应生活保障,而是径行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进观点对于劳务派遣工的退回情形原则上应遵守《劳动合同法》所确定的法定情形,不可擅自退回。同时,从程序上而言,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工应当直接与劳务派遣公司对接,不得直接向劳务派遣工发送相关解除通知,否则容易引发歧义。

Ø 案例3:关联企业交替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某软件公司和某软件公司北京分公司虽然分别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某软件公司与其北京分公司存有关联关系,在田某任职期间,非因其个人原因,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田某符合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田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华进观点:对于此问题,实务中各地区存在一定争议,但主流观点同上述案例相同,广东地区也曾经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过明确,虽然该纪要已废止,但根据相关案例检索,亦认为若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与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当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