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法新规速递
(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4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2024年9月1日
【内容提要】《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范了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二)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年5月30日
【生效日期】2024年7月1日
【内容提要】广东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提出,企业应当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三)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广东)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4年5月8日
【生效日期】2024年6月1日
【内容提要】《办法》明确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前述人员主要包括: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4)单位见习人员;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6)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7)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8)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9)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7日
【生效日期】2024年5月17日
【内容提要】《通知》明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政策内容、经办流程和工作要求。在政策内容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按60%返还。
二、案例前沿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六宗欠薪案例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4年5月24日
【内容提要】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选取了近年广东省查处的6宗欠薪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案例1:珠海市一世红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1月,珠海市斗门区人社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珠海华发水郡829别墅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经查,该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珠海市一世红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拖欠29名工人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共计166031元。珠海市一世红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经学逃匿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珠海市斗门区人社部门责令支付,该公司逾期未整改。珠海市斗门区人社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2月9日,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了29名工人的工资。经督促,何经学异地投案自首,其家属于2021年2月15日筹集资金偿还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的工资款项。2022年1月7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海市一世红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何经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5月5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何经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单位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华进观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否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对此罪名有明确的规定,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2:江门市新会区康美制品有限公司因欠薪问题被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向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江门市新会区康美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案件线索,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处理。经查,江门市新会区康美制品有限公司拖欠59名工人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的工资共计883727元。2024年1月9日,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康美制品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康美制品有限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该公司未按要求完成整改。2024年2月7日,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江门市新会区康美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并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将江门市新会区康美制品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华进观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一旦企业被纳入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都将被限制。
案例3: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欠薪问题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潮州市人社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欠薪违法行为。经查,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拖欠7名工人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及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37695元。2023年2月13日,潮州市人社部门对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支付。2023年3月10日,潮州市人社部门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支付7名工人工资人民币337695元,并按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2023年3月20日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2023年3月24日将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023年10月12日,潮州市人社部门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1月23日,7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赔偿金均已执行到位。
华进观点:企业一旦拖欠员工工资,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建议尽快配合,否则面临的将不仅仅是补偿拖欠工资,还包括向员工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罚款以及纳入惩戒名单,同时主管部门有权就前述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6日
【内容提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白皮书介绍,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7209件。案件主要呈现特点如下:一是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二是劳动争议诉求涉及面广;三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占比较大。
案例1:《延长试用期确认书》属于变相二次约定试用期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某娱乐公司让程某签名确认延长试用期,与法律规定相悖,某娱乐公司不能以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认定某娱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赔偿金。
华进观点: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权利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也不得约定延长试用期。由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最初设定试用期,便可选定系法定范围所规定的最长时间即可,从而主动掌握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考察权。
案例2:直播工作者的劳动关系解除边界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罗某按照某教育公司的要求在家中进行视频授课,该公司应知晓授课环境不能等同于工作场所,罗某在一次视频授课过程中,虽然画面中出现了宠物猫,但未因此影响授课正常进行。公司将该情形等同于“授课期间玩手机、浏览无关网站”等违纪行为,认为罗某影响老师形象,属于扩大解释并具有随意性,某教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应属违法。
华进观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在家网络办公,但劳动者因环境的种种限制,办公效果在客观上确实无法与在工作场所完全等同,用人单位不应对此过分苛求。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但应以合法合理作为前提,用人单位也不得对规章制度进行任意解释。
案例3:通过《产假协议》降低三期员工报酬属于无效约定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工资、减少福利待遇。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刘某生育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8500元。因此,某管理公司应按不低于该标准向刘某发放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而根据《产假协议》,某管理公司仅需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向刘某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且不再支付各项福利补贴,明显降低了工资待遇水平,减轻了公司的义务,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故约定内容无效。遂判决某管理公司向刘某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华进观点: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不能正常参加劳动的特殊期间最直接的生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工资或减少福利待遇,也不能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损害女职工的利益。
(三)北京海淀法院发布八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6日
【内容提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白皮书(2020年度-2023年度)”发布会,对2020年度至2023年度八件劳动人事争议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推进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
案例1:台港澳居民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否办理就业证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裁判观点: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大陆)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在认定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不得以台港澳居民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为由否认其具备在内地(大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华进观点:2018年7月28日以后,法院在认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不会以台港澳居民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为由否认其具备在内地(大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亦不会以此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自2018年7月28日起,用人单位以台港澳居民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为由否认其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大陆)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在认定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亦应遵守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判断依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涉台港澳居民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应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查清以上三方面事实后作出认定。
案例2:用人单位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通知生效义务,视为竞业限制约定未生效
裁判观点:双方签署的《离职交接单》明确将天明公司是否向刘某发出《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作为确认刘某是否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件。天明公司并未在刘某离职时向其发送《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刘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天明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刘某发送《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对刘某不产生约束力。
华进观点: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同时,由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平衡对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造成的影响。鉴于竞业限制义务系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利的限制,为保障权利义务的确定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作为生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将导致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严重失衡。因此,如用人单位未在约定期限履行通知义务,则视为该生效条件未成就,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可在《离职证明》中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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