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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进喜讯 | 华进多个案例入选2023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2023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3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指导、示范和引领作用,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专业水平,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与广州市律师协会联合组织“2023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的评选活动,华进律所报送的四个案例“技术秘密纠纷维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维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维权”“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入选“2023年度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其中,“技术秘密纠纷维权”案例更入选了“2023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上图为章上晓律师代表主办团队在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举办的“2024岭南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分享会”中 做案例分享汇报。

入选“2023岭南知识产权诉讼
‘十大典型’案例”案件介绍

广州D公司诉深圳C公司、周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该案件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成立新公司,与他人共同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在接受权利人委托、发起维权诉讼前,曾旻辉、章上晓律师迅速立足于团队扎实的专利技术分析能力,同时结合丰富诉讼实务经验,精准确定本案商业秘密的秘点,并充分举证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维权成功打下决定性基础,继而取得深圳C公司及周某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的高额胜诉判决。
商业秘密的秘点是权利人维权的基础,也是法院进行侵权判定的比对依据。因此,秘点的选择和确定对于商业秘密维权案件走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本案的秘点确定方法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示范和引领作用,能够有效帮助权利人剔除涉案设备上的公知技术信息,选定了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且从密切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性出发,合理选定秘点的范围及数量,达到所主张的秘点的范围适当合理,减少被控侵权人通过简单的替换和删改规避侵权责任的可能。该案件也入选“2023年度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入选“2023年度岭南知识产权
诉讼优秀案例”案件介绍

1.深圳科冷公司与深圳爱康公司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爱康公司在科创板IPO期间,遭遇科冷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举报涉嫌侵犯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知识产权诉讼,且科冷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专利侵权诉讼立案材料。华进律师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确立以无效为主的应诉策略。在确立上述无效为主的应诉策略基础上,充分利用深圳市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与专利确权快速审查通道的作用,向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优先审查的申请,进而促成深圳地区首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涉案专利举行专利确权与侵权的线上联合审理。最终,本案从司法立案到审结决定仅耗时4个月,案件处理周期大幅缩短,华进律师有效维护了爱康公司的合法权益。[1]

2.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诉重庆瀛嘉机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中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在专利维权中,对于涉嫌侵权产品在国内制造通过海关出口海外的侵权行为,一直是专利维权的难点。本案中,被申请人瀛嘉公司420台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在深圳海关报关预备出口,虽然被海关暂扣,但通过提供反担保或法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协助执行函,相关产品即会被放行。因此,能否说服法院出具诉前禁令是维护专利权人的关键。华进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说理,包括举证证明专利权状况相对稳定,被诉产品侵权可能性较高,且出口目的地是三雅公司长期经营的海外重要市场,一旦被诉侵权产品流入该市场,对三雅公司造成的损害将无法控制。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符合诉前行为保全条件,裁定瀛嘉公司诉前停止事实出口行为。本案是深圳海关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关联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首次联动配合,凸显了广东省在探索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多方联动、高效衔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上的勇于探索和积极实践。

3.河北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国”字开头的商标审查通常十分严格,若标志的整体构成与国家名称或国家元素相同或近似,则该标志将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若标志未构成相同或近似,但整体含义指向国家权威、信誉等,如“国酒”等,则该标志将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仍系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他不良影响”条款进一步解释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由于条款及解释内容较为宽泛,导致“国”字开头的商标通常因可能被理解为指向国家权威、信誉、质量保障等,而此类指向性商标不宜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工具,进而容易落入该条款规制的范围之内。
本案在诉争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华进律师通过释明诉争商标本身构成及含义、相关公众的实际市场认知、类案商标的注册及审查情况,最终使法院认定本案“国”字开头商标未违反前述规定及撤销被诉裁定。该案揭示了“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本质及适用范围,不仅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论证思路,同时也促进商标审查标准的规范化、统一化。

本次案例评选的案件由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征集通知,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领域案件。案件需具有较强的复杂性、新颖性、典型性和社会影响力。

华进知识产权团队多年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全领域的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包含专利、商标、版权侵权、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争议、地理标志保护等知识产权的多个领域,代理的诸多案件多次入选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典型案例。此次再度入选也是对华进在知识产权领域杰出表现的高度肯定,华进将再接再厉,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进取”的价值观,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注释:

1.该案例在4月亦入选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3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