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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进喜讯 | 黎叶律师、朱虹律师经办案件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
发布时间:2023-08-04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的示范和指引作用,自200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对自身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和归纳,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并对外发布。华进黎叶律师、朱虹律师办理的星光道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


该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及其所涉及的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全文,共归纳出44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此次案例入选体现了华进在知识产权领域具备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是对华进专业优势的充分认可。华进将再接再厉,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进取”的价值观,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附案例摘选

裁判要旨

仅有诉争商标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向案外主体购买标有诉争商标商品的少量证据,属于非商业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不能证明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基本案情


星光珠宝公司就第5424738号“星光道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提起撤销申请,历经撤三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国知局均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星光珠宝公司委托华进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故判决驳回一审诉请。


华进律师代理客户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进律师继续代理客户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经举证质证并充分阐述意见,最高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裁定指令北京高院再审本案。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颜某在一审、二审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在商标行政阶段提交了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使用的证据:


1.颜某与深圳市星光道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道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购销合同、出库明细表、销售明细表及其收据;


3.星光道公司新浪微博认证申请公函、微博页面截图、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微信认证服务费发票、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申请认证授权书、“星光道珠宝”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


4.产品包装盒照片。


从颜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内容看:


证据1是其将诉争商标许可给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星光道公司使用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该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颜某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证据2为星光道公司向汇福源公司及唯一珠宝工作室分别购买标有诉争商标商品的两份购销合同或销售明细表及相应的出库明细表或收据。该证据仅能证明星光道公司向案外两个主体购买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不能证明其将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对外进行了销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实际进入流通领域。况且,即使该使用行为真实存在,因未达到一定规模,仍属于为规避商标法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条款以维持其商标注册效力的象征性使用行为,非出于真实的商业目的而使用诉争商标。此外,颜某提交的其与汇福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因与出库明细表中的幸运吊坠单价无法对应,该证据存疑。


证据3仅将诉争商标标志作为微博头像或微信头像,未显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且上述头像可以随时随意更换,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


证据4未显示时间,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因此,颜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及星光道公司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法应当再审。






综述

商标使用应当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这种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指向性,即商标使用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该使用行为能够表达出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能够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






 判定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