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背景: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因此,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保护难度相对直观性强的传统知识产权要求更高。同时,也由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系统性工程,企业基于成本考量,一般前期投入不足,进一步导致以诉讼维护商业秘密存在诸多客观困难。实务中,商业秘密维权诉讼首先需要突破的难关是秘点的确定、举证。
02.案情简介: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人才流动、信息交流实属必然,高新科技型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创业或加入新单位、高新科技型企业在对外进行技术合作或技术许可时,都极有可能引发商业秘密纠纷。
近日,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曾旻辉、章上晓律师主办并维权成功的D公司诉H公司、周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便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成立新公司,与他人共同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曾旻辉、章上晓律师在接受权利人D公司委托、发起维权诉讼前,迅速立足于团队扎实的专利技术分析能力,同时结合丰富诉讼实务经验,精准确定本案商业秘密的秘点,并充分举证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为D公司商业秘密的维权成功打下决定性基础,继而取得H公司及周某向权利人D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的高额胜诉判决。目前该案已二审生效。
03.案情难点:
商业秘密的秘点是权利人维权的基础,也是法院进行侵权判定的比对依据。因此,秘点的选择和确定对于商业秘密维权案件走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一般而言,商业秘密的秘点通常通过技术鉴定来取证证明,但是证明的前提是权利人提炼出其主张的秘点。因此,以章上晓律师为代表的曾旻辉律师团队立足于扎实的专利技术分析能力,同时结合丰富诉讼实务经验,根据本案的特点,协助权利人剔除涉案设备上的公知技术信息,选定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且从密切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性出发,合理选定秘点的范围及数量,竭尽所能达到所主张的秘点的范围适当合理,减少被控侵权人可能通过简单的替换和删改规避侵权责任的可能。
本案值得注意的另一点是,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主办律师团队监控到被控侵权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企图逃避法律责任,随即代理权利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陈情、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以上情况后,在开庭之后短短20天之内就作出二审生效判决,以高效审判的方式切实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商业秘密采取更强有力保护措施,逐步向整体协调和诉讼经济效率原则的方向推进的导向。此举是从实践层面鼓励权利人勇敢地举起商业秘密维权的大旗,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