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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动态 | 华进律师陈茵明代表:取消提供“情况紧急”证明,进一步完善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工作
发布时间:2023-01-17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诉前财产保全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前,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由于各法院对“情况紧急”的理解不一致,且当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情况紧急”类型予以明确,导致各法院无法准确作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且目前广州市各基层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工作也没有统一指引。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陈茵明

在今年广州“两会”上,陈茵明代表提出应尽快取消“情况紧急”证明,进一步完善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工作。


“情况紧急”难确定

诉前财产保全存难点

诉前财产保全是情况紧急为前提,但何为情况紧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紧急”并不容易确定,比如保全房产,如何确定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过户房产的情形;又比如保全银行账户,如何确定被申请人存在转移,挥霍存款的情形;又如何确定伤害是“难以弥补的伤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足以证明的证据。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情况紧急”的判断权就交给法院的审核人员。由于缺乏“情况紧急”的统一理解,导致各法院在处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作出不同的保全措施。

故而,陈茵明代表建议,应尽快取消“情况紧急”证明,进一步完善、统一各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工作指引,发挥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


保障诉前财产保全

完善保全后救济措施

陈茵明代表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建议的理由,并就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提出建议。


· 诉前财产保全 ·
- 是人民群众保护权益的法定权利 -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是维护和实现自身权益的有利武器,加大诉前财产保全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维护权益的需要,是全民用法的需要,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需要。


· 诉前财产保全 ·
- 有利于当事人实现诉权、缓解执行难 -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财产处于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状态,在人民法院控制下,被申请人无法转移、抽逃、隐匿和挥霍,想要逃避义务已无可能。胜诉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缓解了“执行难”,能够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 诉前财产保全 ·

- 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 -

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一般会主动与其协商解决,许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都是在诉前或者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解决,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得以调解、和解的,无需再进行诉讼、执行程序,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让法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中去。

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陈茵明建议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同时,亦应完善被申请人在被采取保全后的救济措施,可以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初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防止超标的保全的通知》。《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被保全人置换被保全财产: 

(1)被保全人提供了与保全额度相同的存款或现金的;

(2)被保全人通过银行提供了足额信用担保的;

(3)被保全人通过保险公司提供足额信用担保,经法院审查足以保护申请保全人权益的;

(4)被保全人以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急需必要流动资金为由,提供其他足额且易于变现的担保财产,申请解除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经法院严格审查,情况属实的;

(5)被保全人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为由,自己提供或第三人提供价值足额的担保财产申请变更保全财产,且不影响申请保全人权利实现的。

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被保全人利用被保全财产融资,以最大化地发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