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一般会向法院提供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较常见的是以“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利润率”计算的侵权方侵权获利1。而近年在部分案件中,有法院引入“商标贡献率”的因素,以“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利润率×商标贡献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其计算结果可能大幅低于权利人原本提供的计算数额。
为了研究目前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贡献率”对赔偿额的影响,笔者以“贡献率+侵害商标权”、“贡献度+侵害商标权”或“商标贡献率”为关键词在案例数据库和微信搜一搜平台进行检索,初步检索出判决435篇。经过进一步精确筛选和归纳,笔者发现,法院明确以商标贡献率作为赔偿额考量因素的案件有199件,其中法院确定了商标贡献率具体百分比的案件仅有8件(经一审、二审或再审判决的案件计为同一案件)。
以下对相关情况进行总结:
一、主要地区和法院
以商标贡献率作为赔偿额考量因素的案件审理法院主要分布为:
二、“商标贡献率”的定义
(一)现行规定
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商标贡献率”。
在部分地区法院制定的裁判指引、标准中有提及“知识产权贡献率”,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着重于考虑不同知识产权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率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标准简单提及知识产权贡献率,并在关于著作权案件的相关标准中谈及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贡献率3。
(二)文义解释
在经济学中,“贡献”是一个用来描述决策引起的增量利润的术语4;“贡献率”指某因素的增长量(程度)占总增长量(程度)的比重,也用于分析经济增长中各因素作用大小的程度5。
如果从文义上理解“商标贡献率”,也可以参考前述经济学概念,把“商标贡献率”看作是商标引起的产品利润增长量占产品总利润量的比重。
(三)法院阐释
在笔者统计的199件案件中(下称“统计案件”),不同案件/法院基本没有对“商标贡献率”的定义进行解释,往往是直接适用,只是对“商标到底对产品的哪方面起贡献”有不同的说法6:
三、法院对“商标贡献率”的适用方式
(一)适用原因和对比对象
在考虑商标贡献率时,法院可能会将商标与其他因素进行对比考虑,一般存在两类对比对象。
1、将涉案商标与商标或标识等同类因素进行对比:
此种情况类似于前文提及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一般是侵权产品上存在多个商标、标识或著作权作品图形等,需要区别与权利人相关的商标和不相关的其他标识所起的贡献。
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2021)沪0104民初11466号案中,提到“本院综合考量(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被诉商品的售价、被诉标识对于被诉商品的贡献率等因素予以酌定(赔偿额),本院注意到,被诉商品中间部位除标注被诉标识外,尚标注两原告不享有相关权利的多个卡通人物形象。”
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945号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2.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箱上除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后,还使用了(侵权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其他)注册商标,故应考虑被诉侵权标识在被诉侵权商品销售价值中的贡献率。”
2、将涉案商标与与其他非同类因素进行对比:
此种情形,法院一般是出于公平原则,需要厘清涉案商标与侵权方自身经营等其他因素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确认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24号案,“在本案中,就(侵权方)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利益而言,在其利润构成中,除包括商标品牌所带来的一部分价值外,还包括侵权商品本身的价值,如产品原材料选择、质量控制、经营管理成本、广告宣传、物流成本等带来的价值。按照全面、合理的公平原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侵权产品销售额中属于使用商标而获利的部分,即应按照商标的综合贡献率来确定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即不应认定上述审计报告中的净利润均为(侵权方)的侵权获利,应考虑商标对利润的贡献程度,据此确定赔偿数额。”
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662号案,“一审法院之所以提出商标贡献率的计算因素,系基于(权利人)主张的侵权获利计算方法显属过高,商品房作为大宗特殊商品,在销售过程中,相关公众一般会对楼盘所处地域、周边环境及配套设施、交通情况、楼盘开发者的信誉和实力、房屋质量、销售价格等因素予以考虑,上述因素对于消费者最终购买房屋更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商标标志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贡献和作用通常较为有限,当然,本院亦不否认某楼盘品牌经过长期经营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较强的影响力。”
(二)商标贡献率大小的评估
法院可能考虑以下因素来评估商标贡献率的大小,进而酌定赔偿额。
(三)具体百分比的确定
在少数有明确商标贡献率百分比的案件中,法院一般结合其他考虑因素确定百分比数额,并以“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利润率×商标贡献率”或“营业利润额×商标贡献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不同案件中,法院确定的商标贡献率百分比从30%到80%不等,并且仅有1个案件(下表序号7)的百分比是由法院根据侵权方营收数据计算而得,其他案件均由法院酌定。
结语:
目前仅在少数案件中,法院明确以商标贡献率作为赔偿额考量因素,粗略统计在全部商标侵权案判决中可能只占0.1%。而其中法院确认了商标贡献率具体百分比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且并未有统一的计算依据,基本由法官依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因此,在目前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贡献率尚未被普遍地作为法院确定赔偿额的因素。但是随着部分法院的裁判标准开始提及知识产权贡献率,以及适用了商标贡献率的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或因高额赔偿取得较大关注,可能促使更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类似的裁判思路,在确定赔偿额时考量商标贡献率的问题。
注释:
1、相关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
十五、关于知识产权贡献率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时,应当考虑不同知识产权对产品的整体利润的贡献率。
同一侵权产品同时侵犯数个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涉案知识产权对产品的整体利润的贡献率,合理扣减其他权利以及生产要素等产生的利润。知识产权的贡献率应当根据其在侵权产品中所起作用进行确定。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应当运用证据规则,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考虑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贡献率等合理因素。
4.1【特别考量因素】除一般考量因素外,美术作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美术作品的类型、侵权商品中美术作品的贡献率等。
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美术作品,可以参照涉案美术作品的正版定价乘以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再乘以根据涉案美术作品所占篇幅、所处位置、使用次数、贡献率等因素酌定的合适比率,确定赔偿数额。
5.1【特别考量因素】除一般考量因素外,摄影作品的法定赔偿可以考虑的特别因素包括摄影作品的拍摄难度、摄影作品清晰度(格式、尺寸)、后期制作成本、被诉侵权作品清晰度、侵权商品中摄影作品的贡献率等。
4、贡献(汉语词语) - 百度百科。
5、贡献率 - 百度百科。
6、【补充说明】在用语上,使用“贡献率”和“贡献度”的案件比例约为3:1,二者实质区别不大,本文在总结时统一使用“贡献率”一词。由于本文重点在于研究商标对侵权产品价值或侵权获利的贡献,笔者在整理统计案例时排除了某些重点不太相符的案例,未体现在表格中。排除的案例包括:1、关于“商品部件对整个商品价值的贡献”之案例;2、关于“侵权获利或侵权行为对侵权方整体营业利润的贡献(类似于判断是否以侵权为业)之案例”。
免责声明
“华进律师”发布的原创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Copyright © 2020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