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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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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    叶  华进律师事务所




▲ 一问:法条适用

司法解释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律师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第二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这样,既厘清了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



▲ 二问:商业道德

司法解释第三条: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律师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特定商业领域企业可以牵头由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通过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协议、发布自律章程等方式,引导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



 三问:名称标识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相比2007年司法解释第6条,新司法解释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保护范围扩大,相同的标识受保护,近似的标识也受保护。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 四问:商标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律师解读:本条司法解释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完美对接,现实中有很多企业的商标与企业字号不统一,导致企业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可以依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来处理;如果没有突出使用,之前的反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也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禁止。



▲ 五问:帮助侵权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故意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当事人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本条是向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看齐,对于侵权行为,都要追究帮助犯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六问:引人误解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律师解读:反法不仅禁止不真实宣传,也禁止引人误解的宣传,即使这些宣传并不是不真实信息,但由于这些信息会欺骗、误导相关公众,也是应予禁止。当然对于此类引人误解的宣传,人民法院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进行认定



▲ 七问:案件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不能将任意选择的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任意选择的网购收货地法院将拒绝受理案件。即使任意选择的网购收货地法院已经立案,被告也可以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结合司法解释第26条和27条来看,只有境外不正当竞争,如果侵权结果发生在境内,才能以结果发生地作为案件管辖法院;如果不是境外而是境内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在境内,是否以结果发生地来作为案件管辖法院目前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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