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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4
【华进律师解读】 

作    者:林俊宇  樊春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那么问题来了:

  • 1、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方式。仅需在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中(下称本诉)向法院提出请求,还是必须提起反诉?

  • 2、该请求提出时间。是否可以二审提出?


(一)被告应当通过提出反诉的方式请求本诉原告赔偿其在本诉中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应先明确两点:


1、反诉为独立之诉,应当具备诉的成立要件,本诉原告撤诉的,反诉继续存在。


2、“不告不理原则”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中,若被告仅在本诉中提出“赔偿其在本诉中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的请求,而未提交“反诉状”等反诉材料,由于缺乏“诉”的成立要件,该请求不构成反诉。由于被告请求无法产生反诉效果,则该案件仅“本诉”存在,显然,被告的请求事项亦不属于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若法院在本诉中支持了被告“赔偿其在本诉中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的请求,则明显超出本诉中的诉讼请求范围,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若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若生效裁判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当事人可提起再审。



(二)被告可以在二审中就“赔偿其在本诉中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提出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依上述法条,被告可在二审中就“赔偿其在本诉中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提出反诉。出于对当事人上诉权的保障,对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法院原则上应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的原告

赔偿被告合理开支问题


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同日施行。


据了解,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了权利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该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的重要举措。该批复的实施,有利于发挥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调节作用,更好地规制权利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已于2021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


法释〔202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

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

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21〕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