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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0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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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知产宝

2021年1月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该院2020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并向外界通告该院2020年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炽森介绍,2020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新收各类专利权纠纷案件6905件,占全院收案总数的50.26%,审结4526件,结收比为65.54%


新收专利案件中发明专利案件551件,占比7.97%;

实用新型案件1323件,占比19.16%;

外观设计案件4881件,占比70.68%,

专利其他案由案件150件,占比2.19%。

新收专利案件标的总额达到了18.5亿元。


另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技术秘密纠纷案38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1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件,计算机软件纠纷案398件。


同时,黎炽森副院长在会上发布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案件名单如下:


0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所乐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所乐机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02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虹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03

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04

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科高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05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06

广州市华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思路名扬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案

07

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与重庆瀛嘉机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中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行为保全案

08

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富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09

四川台沃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清远市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0

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其中,“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和“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与重庆瀛嘉机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中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行为保全案”由华进律师代理。


 案例详情 


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4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极飞公司)

被告:杭州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启飞公司)


案情与裁判:

极飞公司在诉讼中指控启飞公司侵害ZL201510467838.6“一种无人机”发明专利权,诉请判令启飞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涉案专利在于提出一种机架结构及配重分布合理的无人机,以使其控制简易,飞行平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相同。


启飞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经审查,为了达到发明目的,发明技术方案之无人机机体包括机身和设在机身后方用于装载货物的储物装置,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的视频资料中,启飞公司未能指出何部件为储物装置,甚至无法指出“储物装置”可能隐藏的部位,故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极飞公司的侵权指控成立。在确定赔偿数额环节,法院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包括启飞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时间(1.5年)、涉案侵权产品的销量(600台/年)及销售金额(0.8万元/台)、涉案侵权产品的利润率(25%)及涉案专利的贡献率(60%),并剔除配件及其他材料成本之后,确定启飞公司赔偿极飞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启飞公司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


典型意义:

无人机行业准入门槛高,市场对无人机技术升级的需求度也高。该行业特点促使生产者尽可能多地推出新机型,尽可能快地升级现有机型技术。涉案发明专利为一种农用植保无人机,鉴于农用植保无人机效率高、适应面广、施药效果好的特点,该技术倍受欢迎,但国内有实力的农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数量有限。极飞公司、启飞公司皆为农用植保无人机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生产企业,本案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双方深谙该领域的技术发展情况,表现为在现有技术抗辩环节的“技术交锋”。法院在审理中紧扣涉案发明专利的“创新点”,运用证据规则作出公平判决。在认定侵权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期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在法定最高限额确定赔偿数额,使侵权责任与技术贡献程度及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激励该领域技术持续进步。


 案例详情 


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与重庆瀛嘉机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中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行为保全案


案号:(2020)粤73行保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三雅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瀛嘉机车有限公司(下称瀛嘉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中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摩公司)


案情与裁判:

2020年10月26日,三雅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瀛嘉公司、中摩公司立即停止从深圳海关向摩洛哥出口型号为F50的侵权摩托车产品。根据查明的事实,瀛嘉公司420台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在深圳海关报关预备出口。虽然被海关暂扣,但通过提供反担保或法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协助执行函,相关产品即会被放行。由于三雅公司涉案专利权经过实质审查维持有效,专利权状况相对稳定,被诉产品侵权可能性较高,且出口目的地是三雅公司长期经营的海外重要市场,一旦被诉侵权产品流入该市场,对三雅公司造成的损害将无法控制。相对来说,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于瀛嘉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可控范围内。因此,在三雅公司已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于48小时内作出适用诉前禁令的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首例诉前禁令,是积极稳妥推动司法解释适用的生动范例。同时也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例与海关联动处理的诉前禁令,凸显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多方联动、无缝对接的制度优势。本案涉及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涉及专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即发侵权。法院的禁令裁定详细分析了诉前禁令的具体适用条件,结合案件情况对司法解释中相对抽象的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衡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予以明确,对于新司法解释的适用和类似案件的处理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禁令的发出,及时、有效、全面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担保等方式将禁令对被诉侵权方的损害限制在可控范围内,践行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加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工作部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