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路诗集团(远东)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生产销售美容化妆护肤品的国际化大型企业,其集团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湖畔。
1952年,珍路诗集团研发设计“La Colline”系列产品,经过多年的持续研发和营销推广,“La Colline”系列产品现已遍布全球多个地区。
1997年,“La Colline”品牌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时,珍路诗集团就将其品牌用音译的方式设计成文字组合“科丽妍”,且在中国大陆市场内广泛地将其英文品牌与“科丽妍”组合使用,以加深中国公众的识别记忆。
但是,珍路诗集团发现深圳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洁肤乳液、化妆品、芳香精油”等商品上注册了由汉字“科丽研肌”、英文“Clin Skin”及符号“+”组合商标,并将产品大量投入市场。为此,珍路诗集团针对深圳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汉字“科丽研肌”、英文“Clin Skin”及符号“+”组合商标提出异议;可对于深圳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而言,则认为“科丽研肌Clin Skin+”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上与“科丽妍La Colline”区别非常大,中文不同,英文也不同。
该案件在经历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两道行政机关审查程序后,最终进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诉讼程序。
>>> 商标异议胜诉关键点
关键点一
证明在先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
珍路诗集团的“科丽妍”品牌起源于1952年,是产自瑞士的世界知名化妆品品牌。“科丽妍”对应的外文名“La Colline”,译为“山丘”,指的是位于两座山丘之间的品牌发源地“锡永市 Sion”。由此可见,“科丽妍”商标非固有词汇,是当事人的独创性设计,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同时,在“科丽妍La Colline”品牌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之前,“科丽妍La Colline”在欧美、日本、中国香港等地已被公认为最专业、最有效的女子专业美容护肤顶级品牌。
通过收集整理珍路诗集团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的产品宣传册、产品包装、广告宣传,证明了珍路诗集团在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后均将“La Colline”与“科丽妍”同时作为一个整体宣传使用。鉴于“LaColline”品牌已在中国相关公众心目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科丽妍”作为当事人“La Colline”品牌在中国的音译名称,更加符合中国消费者阅读习惯,在中国一经推广就迅速被相关消费者所接受和推崇。因此,“科丽妍”在中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后,也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关键点二
证明系争商标是恶意申请、“傍名牌”、意图混淆消费者视线
经过调查发现,深圳某品牌公司为系争商标“科丽研肌”开设了微博宣传账号,微博内容中,曾直接发布带有“科丽妍”品牌文字的微博。深圳某品牌公司的微博账号认证名为“深圳市南山区科丽研肌美容中心”,而微博名称却为“科丽研肌肌肤管理中心”,可见该公司网特意在显眼的微博名称中采用“肌肤管理”而非“美容管理”文字,显然是想让消费者弱化原本商标文字“科丽研肌”中的“肌”字,此种文字组合方式,极易导致消费直接误认其商标文字为“科丽研”而非“科丽研肌”。
与此同时,该公司利用微博账号宣传的过程中,以“小科丽”称呼自身,明显是刻意忽略“科丽研肌”商标中与当事人“科丽妍”品牌不同的商标文字(研、肌),此举更易导致消费者将“科丽研肌”与同样带有“科丽”二字的知名品牌“科丽妍”联系起来。
关键点三
证明在先商标如与系争商标共存,会造成混淆误认
在百度搜索“科丽研”,指向结果也皆为申请人的品牌“科丽妍”,搜索引擎甚至智能的提示“您要找的是不是:科丽妍”。
众所周知,网络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都是经过庞大的数据分析,最大限度地结合绝大多数消费者的搜索习惯,智能地显示出搜索结果,以最大程度地贴合消费者的搜索目的。而搜索“科丽研”却显示出指向当事人商标“科丽妍”的搜索结果,一方面反映出,由于现实中已大量出现消费者将“科丽研”与“科丽妍”混淆的情况,搜索引擎才会智能地推测消费者的原搜索意愿,认为消费者仅是出于误认混淆而错误输入了“科丽研”,其真正想要搜索的是“科丽妍”文字,因此搜索引擎自动为消费者展示了指向当事人商标“科丽妍”的结果;另一方面,该结果正说明了当事人“科丽妍”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以及市场上的极高知名度,若提起与“科丽妍”相关或相类似的文字,都会将其与当事人的“科丽妍”紧密联系起来。
另外,在一些地区的大众点评网站尝试搜索“科丽妍”,结果却全部指向“科丽研肌”。可见,若消费者本来基于对“科丽妍”品牌的信赖而搜素其产品及服务,但搜索结果却为“科丽研肌”,基于文字上的高度相近,极易错认“科丽研肌”为当事人的“科丽妍”商标,导致误认混淆,使当事人的品牌利益受损。
>>> 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26日,北京最高法院支持了珍路诗集团的主要诉请,判决“科丽研肌”商标与“科丽妍”构成近似商标,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 主办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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