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展示案例展示
百年茶具品牌“朝日堂”,差点注册不到商标
发布时间:2020-04-30
外国企业已经经营百年的品牌
在中国申请注册时遇到多个在先障碍,
应如何寻找出路?

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要如何另辟蹊径,

最终使外国百年品牌在中国获得注册?

 


>>>  案情简介


“株式会社朝日堂”成立于1870年,是日本一家经营瓷器的传统工艺专门店,拥有百年品牌“朝日堂”。当事人于2016年7月4日向商标局提交第20527171号“”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在第21类“瓷器;陶器;仿陶器;茶具(餐具)”等商品上但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四个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当事人在其主营商品上的的注册申请


经过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同样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当事人不服,委托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律师依据《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撤销手段,帮助当事人排除了在先商标的障碍,成功维护了这家百年传统企业的主营品牌。



>>>  PART 1

百年品牌进入中国的曲折之路


株式会社朝日堂(KABUSHIKIGAISHA ASAHIDO),主营同名品牌“朝日堂”,在1870年于清水寺门前创立,经过多年发展成为一家生产销售清水烧、陶瓷器、漆器、铁器、玻璃制品切子等代表日本各种传统工艺品的店铺。当事人不仅在日本当地赫赫有名,更将纤细而精致的日本工艺品宣传到海外,向世界各国推广日本传统工艺。随着当事人多年如一日的专注于传统工艺品的创作与经营,其所生产的产品获得消费者好评如潮,远近闻名。到了2020年,当事人已经成立了150周年,其品牌“朝日堂”是名副其实的百年品牌。


然而,在当事人在中国提交第20527171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却遭遇到众多在先商标障碍,被商标局及商评委相继驳回注册申请。“朝日堂”作为当事人的主营品牌,已经贯穿于当事人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是当事人最重要的品牌资源,也是当事人的代表性标识。当事人本来希望通过全球商标布局维护自身品牌,却在中国这一重要市场遭受挫折。

 


>>>  PART 2

申请商标障碍众多,如何排除?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310483号“”商标、第11931095号“”商标、第13296961号“”商标、第15573464号“”商标(合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商标在“瓷器;陶器;仿陶器;茶具(餐具)”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对于当事人来说,被商标局及商评委驳回的部分商品恰恰是最重要的主营商品。为了维护品牌体系,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当事人委托华进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律师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不会引起混淆,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具体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具体文字构成、呼叫认读、含义指向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彼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尽管如此,要通过辩论不近似获得胜诉的成功率较低。根据商评委对2018年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数据的统计,商标申请人的实际败诉率(排除情势变更所致)高达92.5%。在因在先商标障碍而产生的驳回复审诉讼中,法院通常会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即使被诉驳回复审决定在申请人或社会公众看来并不合理。


那么,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是如何助力外国百年品牌在中国获得注册的呢?



>>>  PART 3

另辟蹊径,百年品牌终获注册


律师经过调查,“”和“”两个引证商标均没有被实际投入使用,为闲置商标,依法应被予以撤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本案律师依据《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撤销手段,对闲置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最终成功排除在先商标的障碍。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由于前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当事人在申请商标“瓷器;陶器;仿陶器;茶具(餐具)”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商评委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应予撤销,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当事人的百年品牌“朝日堂”成功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



>>>  品牌启示


1. 坚持知识产权服务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理念,立足于企业品牌建设的需要,当事人应当对其品牌维护及商标权体系建设需坚持到底,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使自身权利权益得到实现。


2.国外百年品牌在华注册成功,使得外国企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了更大的信心,专业律师成功保护了外国品牌所有人的重要知识产权,为外国百年品牌在中国的使用和推广保驾护航。


3.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充分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精神,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4.近年来,对外国知名品牌的恶意抢注及仿冒侵权行为的不断滋生,造成恶劣影响。本案中使外国知名品牌在主营产品类别上成功获得注册,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抢注行为。

 

>>>  主办律师



华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世界商标评论》WTR1000上榜律师,国际商标协会法律法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欧洲商标权利人协会专家委员,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委员,中华商标协会国际交流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拥有13年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从业经验,擅长涉外商标获权、确权、用权、维权法律业务,在企业商标国际战略、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研究、商标信息运用与情报分析、商标规范使用与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且致力于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外国企业“走进来”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擅长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事务,处理过多件商标、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备扎实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基础和从申请、评审到诉讼等全链条的商标实务经验。


先后为国内外多个大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包括韩国爱敬集团、意大利莹特丽集团、日本尤尼克斯株式会社、泰国卜蜂集团、韩国大宇集团以及中国的微创医疗、欧时力、碧桂园等企业。